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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关于“安全生产法”的这些知识你一定要了解哦!

时间: 2023-12-10 12:35:24 |   作者: 投资指导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定种类设备和矿山井下特定种类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旦涉及到以上36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35项与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的处罚;34项处罚是未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罚;28项未发生意外事故,一经发现就可以罚款;22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事实:2016年12月27日,XX安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XX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查许可,擅自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执法人员当即下发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马停止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开展“三同时”工作。2017年3月21日,安监局巡查时发现,实施工程单位擅自将封条解封继续施工并将现场管道全部掩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20万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事实:XX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焦油罐区设置天然气输配设施,并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给予XX化工有限公司5万元行政处罚。

  事实:2017年3月7日,XX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查出企业无安全管理机构,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对生产车间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项、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2017年3月10日XX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XX化工有限公司在由XX提供的场地通过罐车拉运危化品硝酸,分装后外销,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

  事实:2017年3月31日,XX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进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5月5日,XX安监局在对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工人员证件不符、无证上岗作业,起重机检测报告过期、锅炉检验报告过期,未依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2017年5月12日,xx县安监局对xx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做安全检查,共排查安全事故隐患14条,责令企业在2017年5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17年5月22日,县安监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10条隐患未整改,其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本人未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2017年5月18日,xx县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xx石料厂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组织试机生产,安监局执法人员当场立即发出《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一切生产活动。6月20日,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企业又擅自组织开工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条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实:2017年5月30日,xx县安监局发现xx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机和油库内安全设施不足、老化开裂,2017年6月1日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1-3月份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台账检查人全为代签,4月以来无站内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2017年6月9日,XX安监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检查,在对XX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11条隐患,并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通风,存在隐患;2、特殊工种存在无证上岗焊接切割作业;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记录不如实填写;4、未依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安全隐患。

  处罚:以上第一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第四项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20日改正的行政处罚;第五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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